《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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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来源:?时间:2024-05-24?浏览量:3815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初级趣味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 ,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共场合、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德为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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