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审查视察人态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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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被审查视察人态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22-03-29?浏览量:11226

       被审查视察人的态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或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认定被审查视察人的态度,需要审查视察部分、审理部分、司法机关以及被审查视察人所在单位协作配合,确保认定准确、处理恰当。


       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审查视察人的态度具有不稳定性,差别时期、差别情势下都有可能爆发变革,而这种变革会体现到在案证据上。认定被审查视察人的态度,要依托于完整的证据链,即运用笔录、自书质料、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证据质料及检举揭发质料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实践中,差别被审查视察人的态度变革的方法、幅度也会有所差别,而笔录是对其态度进行纪录的载体,这就要求在案笔录既能反应被审查视察人对自身过失的认识,还能在多次笔录中反应其态度变革的历程,制止因为在案证据缺乏而导致对被审查视察人态度的认定不精准。


      二、精准出具到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是认定和审查被审查视察人态度的纲目。凭据监督执纪事情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划定,审查视察组应当综合案件治理的全历程,将被审查视察人的态度纳入审查视察报告的内容,经集体讨论形成到案情况说明,连同审查视察报告、档册质料等一并移送审理。到案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包括被审查视察人到案详细经过、主动交代和如实说明问题的情况,以及检举揭发、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况。到案情况说明以及审查视察报告对被审查视察人态度的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遗漏,也不拔高。


       三、切实听取和处理申辩。申辩权是被审查视察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被审查视察人进行申辩,有可能是意图掩盖事实、逃避责任追究,也有可能是被他人误解甚至诬陷。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包管被审查视察人的申辩权对查明案件事实、进行思想疏导、有力驳斥无理辩白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正视被审查视察人行使申辩权,做到真听、会听,不可因为被审查视察人申辩就心生抵触,也不可因为申辩而认定其不配合。其次,要切实剖析申辩事项,剖析判断其申辩的合理性,审视审查视察的偏向是否正确或者取证保存的缺乏之处。再次,要正确处理申辩事由,有针对性地开展进一步的视察取证事情,拾遗补缺。对经视察确认系无理辩白的,要进一步延伸和加固证据链条,催促被审查视察人规则态度,配合审查视察。对确系误解或诬陷的,要实时予以纠正。


       四、注重综合认定和运用。对被审查视察人态度的认定与结果运用,事关办案效果,需要注重结合案内与案外、已往与将来等各要素进行综合认定和运用。具体讲,就是要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被审查视察人的违纪违法犯法事实结合,基于其过失的严重水平与悔错认识深度之间的辩证关系,准确掌握被审查视察人认错悔错的真实性。二是与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结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运用处分规则。三是与其一贯体现及所处政治生态结合,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在这些基础上,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做到错罚相当,对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合从宽处分条件的,可以提出从宽处分的建议。


       五、增强后续跟踪协调。对被审查视察人过失事实进行认定并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后,还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后续事情,检验结论认定和运用的效果,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催促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增强暖心回访,做好“后半篇文章”,资助被处分人消除心结、悔错改错,促使其将压力转化为做事创业的动力。对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增强与司法机关的相同协调,有效衔接司法,跟踪掌握被审查视察人的态度变革情况。(常青华,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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