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包管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划定了“证据”,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划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凭据相关划定,并结合事情实践,笔者认为收集、牢固、审查职务违法犯法案件证据应做到“三个围绕”。
紧紧围绕证据客观真实性、正当性、关联性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划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质料都是证据”,第六十一条划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华作为定案的凭据。审查认定证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水平、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由此可见,收集、牢固、审查证据必须实事求是,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正当性、关联性)进行。
一是客观真实性。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保存的客观事实,既要以证据形式客观保存,又要对客观保存事实进行反应。如,关于言词证据,应纪录其原话和原意,并客观纪录其陈述时的神态、语气、心情,不可断章取义,甚至违背原意纪录。如,对一个不识字的证人,笔录中泛起诸多高深的学术理论,这既不客观真实,也不切合知识、常理、常情。
二是正当性。即证据必须切合执法、规则等划定,不是正当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划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本条例划定收集的证据质料,经审查切正当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收集、牢固证据,要做到主体正当、程序正当、手段正当、种类正当、来源正当等。如,接纳视察步伐,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和使用;询问、讯问应当个体进行,视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讯问时需见告权利义务,等等。《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划定,关于视察人员接纳暴力、威胁以及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法要领收集的被视察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切正当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可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是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具有相关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且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不可作为证据使用。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划定,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退还,并治理交接手续。
紧紧围绕全面、客观原则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划定,“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凭据,全面、客观地收集、牢固被视察人有无违法犯法以及情节轻重的种种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一是紧扣职务违法犯法构玉成面客观收集牢固证据。政务处分法对职务违法、刑法对职务犯法划定了明确的组成要件以及建立要件,一般包括职务违法犯法的主体、主观方面、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等内容,因此,收集、牢固、审查证据时要严格凭据职务违法犯法组成进行。好比,关于双方已有约定但案发时尚未实际交付财物的受贿问题,为了精准判别受贿既遂照旧未遂,凭据受贿罪的犯法组成,既要收集、牢固被视察人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还要收集、牢固被视察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支配相关财物的证据,即行贿人是否凭据被视察人的指示要求单独存放相关财物、被视察人是否安排他人使用或变卖其中部分财物、与行贿人的工业是否进行了区分、被视察人是否委托行贿人进行投资或在行贿人处投资生息等情形。
二是全面客观收集牢固影响处理结果的证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划定,“视察组应当形成被视察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质料,包括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立功等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制止和减少损害结果爆发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质料。被检举揭发的问题已被立案、查破,被检举揭发人已被接纳视察步伐或者刑事强制步伐、起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当附有关执法文书。”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划定,“关于涉嫌行贿等犯法的非监察工具,案件视察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手段、结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关于情节较轻,经审批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接纳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悟等方法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分。”这些证据直接影响着量刑和处理结果,需要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牢固,并予以严格审查。
紧紧围绕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
紧紧围绕“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主体在证明运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抵达的水平或要求。证据标准是证明主体为使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能抵达证明标准,要求收集、牢固、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抵达的具体水平和要求的总和。
治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法案件,必须凭据《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划定的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严格遵守“二十四字”事情目标视察取证,切实包管案件质量。坚决避免泛起罔顾事实证据、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降低证据标准,甚至孤证定案的情况。好比,收集、牢固涉嫌受贿犯法收受他人财物证据时,要把收受财物的事实视察清楚,抵达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主要包括:何时(如,需调取出行纪录证实在此时间内行受贿的真实性)、何地(如,需调取住宿、办公室、住宅、宾馆等书证证实行受贿所在的真实性)、何人(如,指示指派他人所送所收的,需询问该经手人证拭魅真实性)、以何种方法所送所收(如,现金、转账、股份、代为买车买房等,需调取相关书证证实客观真实性),以及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财物的种类、特征、价值(如,涉及外币的需折合人民币;涉及黄金等珍贵物品的需做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并见告鉴定意见)等,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作者: 王远伟 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