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宣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建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规则。
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规模和统领、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糜烂国际相助、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事情的基础性规则。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革新的重要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革新,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革新。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集会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规则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凭据宪法和执法,制定监察规则”,同时对国家监委制定监察规则的规模、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记者了解到,在起草历程中,条例主要遵循了坚持正确政治偏向、坚持职责法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集成的原则,把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制度设计各方面,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宪法和监察法另行创设制度,集中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革新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结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则室卖力人介绍,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革新这一重大政治体制革新的重要举措,关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增强党对监察事情统一领导,不绝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面系统规范监察事情
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推进监察事情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
以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为例,条例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视察、处理职责作出明确划定。针对监察监督,条例对其内容、渠道和方法等作了细化,如明确“通过收集群众反应、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集会、听取事情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法,增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同时还对以案促改等要求作了明确划定。
围绕监察权的行使,在“监察权限”一章中,条例在对监察步伐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作出划定的基础上,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各项步伐的适用情形和事情要求作出具体划定。同时,确立了监察机关视察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法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不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执规则范化的标准要求。
在“监察程序”一章中,条例对线索处理、开端核实、立案、视察、审理、处理、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事情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划定,如规范视察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等。
以对视察时限的划定为例,条例明确“视察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法案件,对被视察人没有接纳留置步伐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来由置决定;对被视察人解除留置步伐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步伐后一年以内作来由置决定。案情重大庞大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恒久限不得凌驾六个月”,同时划定“被视察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视察以后逃匿的,视察期限自被视察人到案之日起重新盘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则室卖力人体现,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规则划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增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解决监察事情中的突出问题
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集会表决通过。3年多的时间里,监察法对包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绝富厚生长,监察法在实施历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次宣布的条例中获得了回应与解决。
对部分监察工具的界定不敷明确是实践中反应比较突出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第三章“监察规模和统领”中专设一节“监察工具”,对监察法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六类人员所指的工具规模作出明确划定。
以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的“国有企业治理人员”为例,条例明确,此类人员是指“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治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治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治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治理、监督等事情的人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否顺畅,关系着职务犯法案件治理的质效。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对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划定。以移送审查起诉相关划定为例,凭据条例划定,监察机关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增补视察的案件,应当积极开展增补视察事情;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面提出的有关要求应当予以配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则室卖力人体现,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条例重点针对实践中反应突出,而监察规则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从而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规则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事情高质量生长。
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使其严格凭据权限、规则、程序开展事情,是条例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划定。
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为例,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视察、案件监督治理、案件审理等部分相互协调制约的事情机制。同时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要害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对监察人员,条例划定了探询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挂号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划定,上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业务考评、开展复查等方法,强化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
在责任追究方面,条例划定,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视察事情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法或者对案件处理泛起重大失误的,既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同时条例划定,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结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则室卖力人体现,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界限,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更好发挥监督包管执行、增进完善生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