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导】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相关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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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相关问题辨析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时间:2021-03-30?浏览量:13777

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会遇到反应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的行为:有的接受原任职务规模内企业的聘任兼职取酬,有的充当企业有偿中介居间取酬形成恒久利益链条。行为手段日趋隐蔽多样,甚至违纪违法及犯法问题相互交织,造成不良影响。这需要进一步增强敏锐性,精准发明、精准认定、精准处理有关问题。

有关违纪违法行为界定

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不是一律不可兼(任)职,而是有明确的从业限制划定。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兼(任)职,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具体的“有关划定”包括《关于退泛起职、接近或者抵达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当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规则制度。

具体而言,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从业规模限制为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从业时间限制为三年,从业程序限制为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从业取酬限制为经批准兼职的人员不得取酬,经批准任职的人员,其行政、人为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存公务员身份。故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兼(任)职的违纪违法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相关的营利运动;2.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外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应履行划定程序而未履行划定程序的;3.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和中介机构兼(任)职,应履行划定程序而未履行划定程序的;4.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经批准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酬金,以及股权及其他特别收益的;5.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经批准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任职,既领取企业薪酬,又保存党政机关种种待遇的。

需要明确的是,违纪、违法行为应凭据纪规则范工具的身份予以区分:具有党员身份的退(离)休干部既组成违纪,也组成职务违法,而非党员身份的退(离)休干部仅组成职务违法。可是无论何种身份,只要保存违规兼(任)职行为,均由纪法制度予以规范。

涉嫌犯法行为界定

实践中,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为企业谋取不法利益,其时没有收受“利益”,而是在退(离)休后到企业兼(任)职,再把“利益”兑现;有些干部退(离)休后在企业兼(任)职,充当“居间掮客”行受贿之实……这些行为既切合违纪违法又切合受贿犯法的组成要件。

区别违纪违法行为与犯法行为,要害看是否利用自己职权或者职位形成的便当条件,通过自己或者其他国家事情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违规从事兼(任)职行为,不保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行为,则其取酬所得,组成违纪违法所得。如果行为人兼(任)职行为取得的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价格,并与利用职务便当为兼(任)职单位谋利形成对价的,则组成受贿。

劳务取酬行为定性

实践中,部分退(离)休干部通过提供劳务行为的方法取酬。劳务行为差别于兼(任)职行为,虽然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退(离)休干部,但双方仅保存经济关系,不保存行政隶属关系,故容易被相关人员利用以规避纪律约束。因此,关于劳务行为的界定应结合其实质进行甄别: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若劳务行为与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相关,则认定为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相关的营利运动,仍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约束,组成违反廉洁纪律;若该劳务行为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并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形成对价,则涉嫌受贿,需要进一步深挖细查。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劳务行为虽不受兼(任)职行为纪律约束,但仍应当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

在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中,有一类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恒久斗争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国家科技进步、经济社会生长做出了重要孝敬。凭据《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相关精神,关于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应予以区别看待。具体来说:一是特定主体身份。不是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均适用,仅针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二是特定事情内容。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等专业事情中,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深厚的理论积累和富厚的实践经验,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都具有一定不可替代性,因此应勉励离退休老同志孝敬名贵经验和智慧才智、发挥余热。三是严格审批。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行为应当经组织批准,且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汇报兼职履职及取酬情况。

实践中,另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自己属于专业领域主干,退休后重回原专业领域,为仅提供公益效劳的非营利性组织效劳,也应予以勉励和支持,视情况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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