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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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划定
来源:团委?时间:2016-08-10?浏览量:16292
    凭据团章划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治理,是团的下层组织建设和团员步队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事情。为了适应形势生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和革新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事情,现作如下划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人为的团员, 每月以人为总额中相对牢固的、经常性的人为收入 ( 税后) 为盘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人为总额中相对牢固的、经常性的人为收入包括: 机关事情人员 ( 不含工人) 的职务人为、级别人为、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事情人员的岗位人为、薪级人为、绩效人为、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人为、技术品级 ( 职务) 人为、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人为收入中的牢固部分 ( 基自己为、岗位人为) 和活的部分( 奖金) 。
  第二条 各收入层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人为收入 ( 税后) 2000 元以下 ( 不含 2000 ) , 交纳 3 元;2000 元以上 ( 2000 ) , 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 (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 人为收入为 5000 —5499 元者, 交纳 10 ) 。最高交纳 20 元。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盘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划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盘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划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 2 —1 , 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凭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外地最低生活包管金的团员, 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存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九条 团员人为收入爆发变革后, 从按新人为标准领取人为确当月起, 以新的人为收入为基数, 凭据划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十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 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步伐是: 由所在下层团委代收, 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分, 中央军委政治事情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分,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分,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分,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分,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分, 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分转交团中央下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下层组织建设部给自己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凌驾 6 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二条 对不凭据划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实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纠正。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凭据划定收缴团员团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 不得要求团员交纳划定以外的种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 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事情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3% 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 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团中央所收缴团费中的 70% 返还支持下层团组织。
  第十五条 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 每年凭据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10% 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 每年按外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 5% 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下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运动的须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规模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规模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 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置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表扬先进下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 补贴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下层团组织设施; (7) 下层团组织开展运动。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治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分代团委统一治理。
  第二十二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事情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团委所在单位财务部分代庖。必须指定专人卖力, 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治理, 参照财务部制定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分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 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 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包管团费宁静, 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运动。
  第二十四条 团委组织部分要增强对团费治理事情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治理事情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治理事情人员变换时, 要严格凭据团费治理的有关划定和财务制度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要作为团务果真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下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 ( 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 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分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分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宣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下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事情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有关划定, 凭据实际情况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下层倾斜, 下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60% 。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须报团中央下层组织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分, 中央军委政治事情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分,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分,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分,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分,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分, 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分, 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向团中央下层组织建设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事情中的经验、做法、保存的问题及革新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分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明问题, 实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划定的, 依据有关划定严肃查处, 冒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步伐, 由中央军委政治事情部组织局群团处参照本划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往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 以本划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划定由团中央下层组织建设部卖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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