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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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来源:?时间:2010-04-20?浏览量:13250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须要 ,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 ,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很是情况 ,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步伐 ,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集会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解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解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 ,不得凌驾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有缺 ,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凭据得票几多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由中央政治局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报告事情 ,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党的全部事情 ,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爆发。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闭会期间 ,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效劳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 ,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卖力召集中央政治局集会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集会 ,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事情。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爆发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 ,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党的经常事情 ,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爆发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 ,凭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事情。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事情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总政治部卖力治理军队中党的事情和政治事情。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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