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分、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治理步伐》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运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凭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步伐》和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合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运动及其监督治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合,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分同意。
第三条 建立省生长革新委(以下称综合治理部分)牵头,省财务、领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治理等部分(以下称行业监督部分)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加入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联席集会制度。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拟订有关规则、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二)增强事情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事情调研;
(三)交流事情信息,相同重要事情;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凭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合效劳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果真、准时办结”等效劳,为综合治理部分和行业监督部分提供监督治理包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加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 交易规模
第五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治理。综合治理部分会同行业监督部分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实施。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凭据前款划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省级治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务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采购项目;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三)省级治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
(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五)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七条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不法干预交易运动。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理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批准、评估而未审批、批准、评估的项目;
(四)执法、规则、规章等划定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九条 需要履行审批、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应当实时将审批、批准确定的招标规模、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业监督部分。
第十条 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署理机构,委托其治理交易事宜。项目单位自行治理交易事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文本体例要约邀请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进场交易,应当切正当定的交易条件。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
第十二条 项目进场交易应当接纳法定交易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进场挂号、场合安排、信息宣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通告、要约邀请文件、技术资料等,在交易中心治理进场挂号及其交易事项。
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质料的正当性卖力。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违法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卖许可、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法,限制或排斥署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加入交易运动。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凭据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内容、方法、规模,以及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的申请,实时安排交易园地及其相关效劳。
第十七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宣布。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将交易信息分类发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部分网站上宣布,宣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划定由有关行业监督部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效劳等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在切合要约邀请文件划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庞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效劳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要约邀请文件划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矿业权出让转让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以切合交易要约邀请文件划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不得接纳抽取、摇号等方法直接确定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具体划定由有关行业监督部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综合治理部分会同行业监督部分监督交易中心设立和治理交易包管金专户。
竞争主体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包管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交易中心卖力统一接收和退还。
竞得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竞得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为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或因技术庞大、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需要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经综合治理部分和有关行业监督部分批准。
专家的评标评审费、隔夜评标评审住宿费,由项目单位按有关标准支付,项目单位与其署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综合治理部分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分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治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或交易成交报告之日起法准时限内,在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有关行业监督部分网站上宣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准时限,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事情日。
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的名称、地点、联系方法,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点、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和拟成交或成交标的的名称、数量、金额、效劳要求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号码、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通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历程、交易结果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当实时在交易历程的相应阶段和法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提出。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或质疑之日起法准时限内作出书面回复。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准时限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分投诉。
异议、质疑、投诉均实行实名制。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
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在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也可直接向综合治理部分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分,以书面或电子方法提交投诉质料。投诉质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须要的证明质料。通过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投诉质料的,交易中心应凭据投诉事项分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实时以电子方法分送有关行业监督部分。有关行业监督部分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准时限内交由交易中心反响投诉人;对受理的,应当在法准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交由交易中心送达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权属保存异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质疑或投诉处理未结束,应当中止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条约,条约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要求竞得人提交履约包管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时向竞得人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准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分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应当包括交易通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
项目单位应当自交易条约签订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将交易条约副本提交有关行业监督部分备案后,交由交易中心存档。
勉励接纳电子文档方法完成报告、备案、存档等。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卖力成交项目的履约治理,并按期将履约情况报告有关行业监督部分。
第三十一条 行业监督部分应当按期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履约情况,包括条约价款、约定人员、效劳内容和方法等进行监督检查,实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纪录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行业监督部分和交易中心网站果真。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二条 综合治理部分综合治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事情。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相交易制度、交易目录、交易场合效劳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行业监督部分拟订分行业统一的监管制度、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三)卖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公共效劳平台、信用平台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治理;
(四)协调进场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会同行业监督部分对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六)卖力交易数据的统计剖析、监测预警、信息宣布和综合利用;
(七)担负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付与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三条 行业监督部分凭据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运动。主要职责是:
(一)卖力提出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规模和规模标准,拟订监管制度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二)卖力催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并对交易运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卖力接受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的书面报告和条约备案,以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的果真;
(四)协同综合治理部分对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五)加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治理;
(六)卖力本行业竞争主体、署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治理;
(七)担负执法、规则、规章付与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情。
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切正当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治理进场挂号至交易条约签订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条约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运动有关监察工具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运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受有关行业监督部分委托,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分,可以配合行业监督部分对交易运动进行现场监督或者全流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卖力提供进场交易的效劳事情。主要职责是:
(一)卖力交易场合设施、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包管金专户的设立和治理;
(二)卖力进场挂号、园地安排、信息宣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效劳;
(三)卖力维持现场秩序,对交易运动全历程实施录音录像;
(四)归档留存交易资料、录音录像,包管交易档案规范完整,并凭据有关划定提供盘问效劳;
(五)卖力向综合治理部分和行业监督部分提供交易运动信息;
(六)配合有关部分视察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担负综合治理部分和行业监督部分交办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八条 综合治理部分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网上竞价等电子化交易,实现对交易运动全流程、电子化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九条 综合治理部分会同行业监督部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评价和信息公示制度。
种种行业协会凭据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运动,增强行业自律和效劳。
第四十条 综合治理部分和行业监督部分应当流通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运动以及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竞争主体的监督。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步伐第七条划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接纳其他方法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分不得为其治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业监督部分将依法予以处理处分,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违反本步伐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划定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分责令纠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 竞争主体或竞得候选人违反本步伐第二十条,竞得人违反本步伐第二十七条划定的,由行业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步伐第二十四条划定,项目单位或其署理机构应当驳回其异议或质疑,行业监督部分不予受理其投诉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未凭据本步伐第三十七条划定履行职责,由综合治理部分会同行业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并由有关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综合治理部分和行业监督部分未按本步伐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划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