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等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凭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都会衡宇白蚁防治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分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认定步伐》(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都会生活垃圾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自己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自己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自己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计划体例单位资质治理划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步伐》(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治理步伐》(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自己民币200万元以上,合资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自己民币100万元以上,合资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自己民币50万元以上,合资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分规章凭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