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爆发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MG电子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爆发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时间:2007-10-09?浏览量:5170
  【宣布单位】建设部
  【宣布文号】建市[2007]229号
  【宣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2007-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爆发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7]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分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治理局,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署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伎帐质重新审核治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治理程序,便当和效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伎帐质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治理企业资质,凭据有关划定重新进行审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平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划分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平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保存。原企业和新企业划分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换,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颐魅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换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分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换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分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治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换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执法责任承继或支解情况的说明质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划分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划分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况的,变换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质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凭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效劳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治理划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划定治理。

  二、凭据有关执规律则和企业资质治理划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爆发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凭据有关划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换。有关具体申报质料和程序凭据《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治理资质证书变换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治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治理注销挂号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颐魅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三、企业改制、重组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换的,凭据实收资本考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