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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应急治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联合印发通知,实行煤矿宁静监察专员制度。
山西省划定,煤矿宁静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当。在下井带班期间,监察专员要对煤矿生产作业的要害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宁静审核确认;当班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交接,并且双方签字确认;严禁监察专员空岗、脱岗、离岗;监察专员的职责与煤矿主要卖力人、其他分担卖力人以及宁静治理机构卖力人履行的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煤矿宁静监察专员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抽采瓦斯、巷道领悟、动火作业、火区关闭和启封、过地质结构、探放水等要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事情有四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划定到岗情况。二是监督检查生产作业要害环节宁静技术步伐的制定、落实情况。三是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宁静危害管控步伐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四是监督检查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